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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信访管理制度

益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一、为加强非税收入信访工作管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湘财综〔2004〕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申诉或意见、建议,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事项的行为。

三、局稽查科为非税收入信访工作具体受理科室,履行非税收入信访业务的接待、协调、查处等职能。局内其他科室所接收的投诉、举报等材料应及时转交局稽查科。

四、局内设置并公开信访电话,方便信访人进行联系。

五、局稽查科确定具体信访专管员,负责非税收入信访接待、资料保管、督办等有关工作。

六、信访专管员接受个人上门信访时,要坚持文明接待,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七、对于征收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信访事项,无论实名或匿名信访,信访专管员均应填制《益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信访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一),予以登记。

对于应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范围,或应由其他法定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专管员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信访人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赴其他法定职能部门申请处理。

对于通过邮寄等方式接收,但按职责权限不应由我局处理的信访事项,局稽查科应及时转交有关职能单位。

八、信访专管员负责有关信访材料的记录、整理。接受口头信访时,由信访专管员写成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信访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请信访人写出书面材料。接受电话信访时,信访专管员应当对信访事由、联系方式等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九、信访专管员应提醒信访人出示相关证据,并对出示的证据进行留存或复制。对于因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了解具体原因,并在登记材料中进行说明。

十、信访专管员应于信访事项发生当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本科负责人批示,重要事项报局领导批示。

十一、信访专管员负责对信访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不得遗失、毁损。严禁将信访材料转给被投诉、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十二、对于由其他部门转交或由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参照上述信访接待程序办理。

十三、对于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齐全;信访材料中明确提出举报且载明信访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认定信访材料反映事实情节严重,有重大线索价值的信访事项,局稽查科予以受理。

十四、已受理事项中,事关市级的信访事项由局稽查科单独组织检查;必要时会同财政局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他相关科室或单位一并检查。

事关市级的信访事项中被查的具体单位和人员在下一级行政管辖地的事项,可由我局委托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检查。

十五、受理的信访事项中不涉及市级的事项,一般由局稽查科批转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十六、对以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为被检举对象的信访事项,一般由我局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直接稽查。

十七、委托或批转下级检查时,必须向接受委托或批转的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开具《益阳市非税收入稽查委托书》(见附件二)或《益阳市非税收入稽查批转书》(见附件三),同时将有关信访材料一并发送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十八、委托下级检查时,局稽查科保留信访材料原件,复印件随委托书一并发送。批转下级检查时,局稽查科保留信访材料复印件,原件随批转书一并发送。信访材料复印件和原件均由信访专管员存档,不得丢失、毁损。

十九、对由局稽查科直接稽查的事项,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湘财综〔2004〕46号)规定执行。

二十、对于委托下级检查的信访事项,由局稽查科依据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出具的《财政检查(非税收入稽查)报告》制作《财政检查(非税收入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报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处理。

对于批转下级处理的信访事项,局稽查科保留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抄报的《财政检查(非税收入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存档备案。

二十一、信访专管员应加强与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联系,了解信访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办理。

二十二、对信访工作责任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4-05 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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