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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益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和征收管理,有效防治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不作为,确保市级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0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200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市本级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职责的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和市本级受委托征收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  执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收入收缴、票据管理以及内部管理情况。满分为 100分。

    第四条  规范执收行为情况考核计3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的,计5分;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执收或变相执收已停征、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改变非税收入征收标准的,利用定额收据等专用收据不填开项目,将所收无项目款项汇总成按规定项目征收的,计0分。

(二)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征收的,计3分;改变征收范围、对象的,计0分。

(三)未设立非收入过渡性账户,计5分;擅自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计0分。

(四)严格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无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特殊情况经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批准同意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的,计2分;否则,计0分。

(五)严格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1号)文件要求办理报批(备案)的,计10分;未按益政办发〔2010〕1号文件要求办理报批(备案),擅自缓减免非税收入的,计0分。

(六)按规定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罚没物资申报、处置手续的,计3分;未按规定移交、处置罚没物资的,扣1分;未建立罚没物资、暂扣物资台账的,扣1分;未按规定处置程序,或未经审批先行处置罚没物资的,发现一次扣1分,该项可负分。

(七) 实行委托方式征收的,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征收协议书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并履行了委托协议义务的,计2分;未按规定办理的,计0分。

第五条  收入收缴情况考核计4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编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预算,且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编报科学、合理、完整的,计6分;虚报、少报或漏报非税收入的,酌情扣分,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明显脱离实际的,计0分。对收入增减变动较大的项目未作必要说明的,扣3分;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非税收入年度预算,且比上年有较大幅度下降的,计0分。

(二)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收取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的,计8分;未按规定征收非税收入,拖延、滞压、截留、转移非税收入,导致非税收入流失的,计0分。

(三)建立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认真记录、核对、汇总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计5分;未建立单位非税收入台账的,计0分。

(四)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相关分成手续,按月申报非税收入分成划缴情况,及时与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对、办理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的,计5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五)收取保证金、押金、暂扣款、预收款等待结算收入,按规定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计5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六)每季度至少与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对账一次,发生待查收入后能及时与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联系,在次月前补办相关手续的,计6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的,扣3分。

(七)退付申请人按规定填报《市本级非税收入退付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办非税收入退付手续,由执收单位财务人员集中报送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批的,计5分;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扣2分;未实行执收单位财务人员集中报送的,扣3分;重复申请退付的,计0分。

第六条  票据管理情况考核计2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购领、发放、使用、审核、保管、缴销等票据管理内部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的,计3分;制度不健全或未实行专人负责的,扣2分;未建立制度又未实行专人负责的,计0分。

(二)按规定申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购领证》的,计2分;转借、转让、涂改《票据购领证》的,计0分;私自印制《票据购领证》的,计0分。

(三)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计5分;未按规定填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后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计0分。

(四)按规定购领、核销非税收入票据和按规定保管、销毁票据存根的,计3分;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和票据存根的以及不及时核销非税收入票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非税收入票据和《票据购领证》管理、使用安全的,计3分;非税收入票据或《票据购领证》毁损、灭失能及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并公告作废的,计1分;一年两次以上,一次扣2分,该项可负分。

(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非税收入票据年检且合格的,计4分;超过规定时间票据年检合格的,记0分;

第七条  内部管理情况考核计1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计3分;未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岗位职责的,扣2分;执收单位未按照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对执收科室、二级机构及执收人员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的,扣1分。

(二)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执收窗口等向社会公示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或受委托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的,计3分;少一项扣1分。

(三)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等单位的检查、审计、稽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的,计2分;提供虚假资料,不配合检查、审计、稽查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的,计0分。

(四)主动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规范其执收行为,督促所属单位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的,计2分;否则,计0分。

第八条  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采取执收单位自评与财政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自评阶段由执收单位根据考核评分表(见附件)的内容进行自评,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二级执收单位的小项扣分,按所扣分值除以二级执收单位个数计算出来的分值相应扣减主管部门该小项分值,扣至0分为止。一级预算单位或实行收入统管的主管部门将汇总的考核评分表连同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总结,报送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九条  财政部门考评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具体负责。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综合考评以年终考核评分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日常考核,并考虑各执收单位年度非税收入完成情况、执收工作量大小、执收工作难易程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必要时对有关执收单位进行实地抽查。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的单位可以参加非税收入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条  每年1-3月为对上年度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评时间。考评结果和奖励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考评结果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据实开展自评,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执收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评的,视同自动放弃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按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执收工作量大小及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数量控制在20%以内。

获奖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金。按单位非税收入规模划分:非税收入在100万元以内的,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非税收入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7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非税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奖金主要用于补充非税收入执收经费和奖励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先进个人由获奖单位自主评选,人数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20%以内。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缓减免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责成其全额追缴擅自缓减免的款项,并减少执收单位等额的财政拨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执收单位取消评先资格:

(一)截留、转移非税收入;

(二)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三)收取非税收入后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四)擅自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户;

(五)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缓减免非税收入;

(七)考核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经查实有乱作为或不作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执收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主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4-05 13: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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