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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切实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本级财政健康运行和稳定增长,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缓减免,主要指依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因特殊情况,对市本级征收的相关非税收入实施的缓征、减征和免征。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只减免市本级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机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是办理非税收入缓减免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具体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中央、地方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非税收入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非税收入,一律不得减免。

第六条  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缓征非税收入,但缓征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新办的工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下列减免政策:

(一)注册登记时,市内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在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报建手续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必须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证书工本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他按30%的比例征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于政府性基金的,实行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返退。

第八条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宾馆、酒店、旅游、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第三产业项目,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报建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必须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证书工本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他按50%的比例征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于政府性基金的,实行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返退。

第九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工程报建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证书工本费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其他按50%的比例征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于政府性基金的,实行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返退。

第十条  新建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工程报建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必须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证书工本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他按50%的比例征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属于政府性基金的,实行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返退。对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全市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一条  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足额缴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行政非住宅用房建设、村民拆迁安置建房等非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工程报建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可享受下列减免政策: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网络、有线电视、电话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收取。

(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拆迁的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按照规划要求实行小区集中安置的,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和证书工本费外,市级分成部分免征(占用耕地的需补充同等面积符合要求的耕地,不能补充的需缴纳耕地开垦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三)纳入市人民政府改扩建计划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非住宅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行政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工程报建手续、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必须上划下拨的上下级分成部分和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按50%的比例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政府性基金实行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返退。

(四)平垸行洪移民建房办理土地产权初始登记、工程报建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三条  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中办理下列事项,可减免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产权初始登记、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50%的比例收取;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国有企业改革出让土地时,对其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额即征即返,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对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予以免征。

(三)国有企业有偿解除职工原有劳动关系,进行资产处置的,不视为交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对国有企业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受让方按正常标准收费。

(四)国有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收入,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税务、车辆等产权变更过户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成立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非税收入缓减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六条  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中央、省、市政策明确规定可缓减免的,由缴款义务人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填写《益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由执收单位执行,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一经发现缓减免行为不当,应当及时制止。没有明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缓减免的,由缴款义务人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填写《益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附书面申请及相关依据等资料,由执收单位初审,财政部门复核并提出意见,经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长审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和缓减免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在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行政过错或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随意减免非税收入的单位,实行经济处罚,取消评先奖励资格,所减免金额从单位工作经费中扣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7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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