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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征缴行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行为是指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事实确凿,并为国家产生较大直接收益,或为国家、群众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功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湘政办发〔2010〕20号)等有关规定并经查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奖励机关根据有关部门的申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其财政部门决定给予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指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等;物质奖励指由奖励机关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的奖金。通报表彰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机关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宜。对举报行为是否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及奖金额度等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申报,由奖励机关最终审定。

第七条 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举报奖金从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支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对因举报而查处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收缴和分成。罚款收入由办案单位上缴同级财政。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举报事项,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保密、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

  第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举报行为可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二)举报材料中有非税收入征管违法违规的基本事实,有明确、具体的违法违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举报材料在查实前已送达或转达负责查处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且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和机构所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一条  以下举报行为不能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

(一) 匿名检举或无法证实检举人真实身份的;

(二) 举报人不能提供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或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 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相关稽查机构查处的非税收入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 检举的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稽查机构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六) 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其非税收入违法行为的;

(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检举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 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行为分为三类:

  (一)一类举报。已直接掌握并提供全部或主要的足以定性的涉案物证,积极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

  (二)二类举报。已掌握并提供部分涉案物证且能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类举报。已取得并提供部分证据,并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三条 奖金额度的计算标准。根据一至三类举报行为,依照实际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金额(包括追缴的违法收入和罚款),分别按每案不超过3%、不超过2%、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计算奖金,且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奖励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依据举报线索查处,无上缴非税收入的举报,对举报人以精神奖励为主,必要时,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视具体情况按不同举报类别对举报人分别给予人民币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向同一部门举报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有关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的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确有决定性作用的,经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申报及奖励机关批准,可一并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控制在单项举报的计算标准之内(奖金分配由申报部门确定)。

  同一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由两个以上有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以先查实并申报奖励的有关部门的意见为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同一事项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算和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拥有,并由举报人共同领取或者举报人委托的其他联名举报人领取。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个案结案后应及时为有功举报人办理奖励申报手续,确定举报类别、奖励形式、奖励标准,计算奖金金额,填制《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申报表》(见附表),连同举报人资料、举报材料、鉴证材料(举报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是否属有功举报行为及举报行为类别的确认)、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及涉案收入缴款票据等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一并递交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审核。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查处的,奖励申报资料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对受理的《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申报表》(见附表)及附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进一步核实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规定、是否属有功举报行为及举报类别,认定奖励形式及计算的奖金额度是否合规等。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自接到申报奖励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审核不符合有功举报条件的,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后,退回原申报的有关部门;符合有功举报条件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决定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同时书面告知申报的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9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奖励机关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

  第二十条 负责申报、审核、审定及奖金支付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奖金申报、审核、审定、支付等工作时应严格计算核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举报行为类别,防止违规支付或冒领奖金。对徇私舞弊,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玩忽职守、擅自透露奖励信息,致使奖金违规支付或被冒领的,除追缴奖金外,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湘财综[200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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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29 1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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